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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 ——凤凰网房产广州
如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,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?继去年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,广东省商务厅对《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进行修改完善,并于日前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-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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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

南方网
2020-07-13 08:03

如何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,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?继去年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,广东省商务厅对《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“征求意见稿”)进行修改完善,并于日前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。

对申报条件进行修订

根据征求意见稿,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,统称为总部型企业。记者梳理发现,与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,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总部型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。

其中,申报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,应具备以下条件: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广东境内,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;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。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,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。

申报具有总部功能机构的跨国公司,应具备以下条件:申报企业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广东省内,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。申报企业若为分支机构形式,总公司为其拨付到位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;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,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。

在上述基础上,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一个条件: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、所辖区(县、镇)认定的总部型企业,基本符合前述标准和条件,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,可酌情考虑认定为本办法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。

为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,征求意见稿提出,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,年实际外资(不含外方股东贷款)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,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%的比例予以奖励,最高奖励1亿元;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,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%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奖励1亿元。

为支持研发创新,征求意见稿提出,总部型企业具有研发开发功能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,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。注册在特殊经济功能区的,按规定享受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优惠政策。

可优先安排纳入省长直通车机制

值得注意的是,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新增内容还包括: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,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纳入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。

纳入省长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有什么作用?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,近年来,广东充分利用该工作机制,协调解决外资项目落地的用地用海、环境评价、配套政策等问题,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。截至目前,已经有50家世界500强企业加入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,仅去年就安排了30多批次直通车企业与省领导面对面会谈,促成落地和在谈项目、投资意向54个。

在资金管理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,鼓励总部型企业设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,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。支持总部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,按照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。

广东还将加强对总部型企业纳税辅导与服务,保障真实合法的服务贸易项下付汇顺利开展,为总部型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提供便利。此外,设立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总部型企业,还可按规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,并按照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。

在聘用人员出入境便利化等方面,征求意见稿提出,对于总部型企业聘用的中国内地居民,给予商务赴港、澳、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出境便利。同时,为总部型企业聘请或邀请的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。对总部型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,给予其家属在出入境、停居留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办理手续便利等。

征求意见稿还提出,总部型企业为其关联企业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服务并符合规定的,可享受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。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,海关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。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,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,海关、外汇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。


[责任编辑:陈克正(PO402)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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